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组织机构 行业管理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文明创建 网上服务 投诉中心 新闻在线 日照交通

道路运输证核发(核准)
一、核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核发范围

日照市辖区内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车、出租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1998年4月市政府决定市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暂停审批)。

三、核发条件

  • 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驾驶人员;
  • 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车辆所属单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四、申报材料

  • 客运车辆填写《道路诱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道路诱客运输线路申请表》,货运车辆填写《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新增项目、抓大规模)申请、查验登记表》;
  • 经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格证、行驶证、附加税、购车发票、车辆保险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拟聘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人员的押运证等上岗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驾驶员需有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被许可人运输质量服务承诺;
  •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核发程序

  • 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经营业户按批准的车型和车辆等级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车辆;
  • 经营业户向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体机构提报申请材料;
  • 经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缴纳交通规费后,输道路运输证。客证车辆同时领取客运线路标志牌及线路牌附卡;
  • 班线客运经营业户领取道路运输证,分别到始发地和目的的地县、市级运管机构登记备案后营运。

六、承诺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6元/本

收费依据:日照市物局、财政局日价费发[20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的通知》。